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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違背善良風俗:
(1).不雅文字內容或圖片。
(2).涉及販賣肉體、毒品、槍炮彈藥。
(3).涉及賭博、錢莊借貸。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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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小美工作家會員及刊登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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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刊登人茲欲加入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小美工作家網站(http://www.minijob.com.tw/)(以下簡稱小美工作家)商家會員,刊登商家介紹、優惠內容或網路徵才廣告等資訊,刊登人(以下簡稱會員)願意遵守小美工作家之各項會員及刊登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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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一條:
MiniJob會員保證其係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仍繼續營業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團體,或年滿二十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若未滿二十歲,則須徵得會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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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二條:
MiniJob會員保證其提供之商家或個人資料內容合法屬實,均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及所有中華民國法令及國際公約或其他國家法令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或他網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任何法律上之權利,如會員填寫不實、違法或無法辨識真偽之資料,其刊登之商家、商品等資料內容,或經考量後認為有不適當之行為或濫用本服務者,小美工作家保留取消其使用資格及停止各項服務之權利。會員保證所登錄之資料,不得有不適當、不正確之資訊;不得販售限制級成人商品、酒類製品、或以型錄與連結方式銷售物品、毒品及吸毒用品、槍、砲、彈藥或其他經政府法令公告禁止販售之商品等。若有違反或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會員須自行負擔所有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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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三條:
MiniJob會員若刊登徵才廣告資訊,其於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所獲取之求職者簡歷資料(電子檔案或傳真紙本格式),會員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 聘 )雇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將該簡歷資料移作其他目的之利用,或另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提供或授權前述簡歷資料及本網站提供會員之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若自身有徵才之需求,應另與小美工作家簽訂本契約)。會員未經事先徵得本網站之書面同意,亦不得擅自將簡歷資料或小美工作家求才會員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委託其他人力資源業者代為處理。會員違反本項約定時,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會員瞭解此一違約行為
,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小美工作家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會員為此同意給付小美工作家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小美工作家仍受有其他損害,會員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會員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小美工作家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或本網站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會員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小美工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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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四條:
MiniJob會員同意小美工作家及1O4人力銀行相關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展示、修改、傳遞、推廣、查詢及使用該商家全部或部份之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為推廣相關服務及活動所製作之行銷素材、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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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五條:
MiniJob會員了解並同意其於小美工作家之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小美工作家與會員間之法律關係為有償之服務契約關係,並非消費之法律關係,故會員若於廣告刊登中途欲請求退費時,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七天鑑賞期」規定之適用,本服務於購買完成後,不得要求退款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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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六條:
MiniJob會員同意並了解其每次購買之徵才廣告,其刊登使用期限為訂單入帳日之後60天,若有續購行為則以新的訂單入帳日起遞延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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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七條:
MiniJob會員之徵才廣告若係付費刊登,會員每日得針對其刊登之職務類別,查閱50個求職者聯絡資料,惟網站若發生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故障或其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時,不在此限,會員於事後不得要求本網站另為補償或補提供求職者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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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八條:
MiniJob小美工作家有權視會員經營之業務性質(包括但不限於人力派遣、仲介、保險、傳直銷)、或違反社會善良風氣、或遭其他會員申訴紀錄,保留或調整全部或一部份服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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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九條:
MiniJob會員保證其使用小美工作家服務期間,不得提供與小美工作家或1O4人力銀行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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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條:
MiniJob會員了解並同意,使用小美工作家提供之刊登服務,並不代表雙方間成立代理、合夥、委任、合作經營之法律關係,且
(A) 小美工作家提供之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其徵才廣告不得保留至刊登期限外,且不保證會員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一定尋得廣告刊登需求之人才或收受一定數量之應徵簡歷表,亦不保證應徵求職者之品質、品格或其所填簡歷之完全真實性,會員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會員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會員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B) 刊登店家介紹或優惠資訊的會員商家,其實際買賣行為均存在於會員與實際消費、購買者之間,其所產生之消費爭議均由會員與實際消費、購買者自行依法解決並由會員自負法律上之責任。會員且必須對於所提出之商家資訊(含優惠內容)給予法律上應有之消費保障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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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一條:
MiniJob會員了解並同意小美工作家對網路徵才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您使用本徵才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若依法令規定小美工作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會員同意並瞭解小美工作家所負之責任不逾您當次就使用小美工作家服務所支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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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二條:
MiniJob小美工作家保留調整本會員條款內容、服務或收費之權利,會員除表示反對並主張解約外,則視為同意接受並適用調整後之內容、服務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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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三條:
MiniJob會員違反上述條款時,小美工作家有權立即終止服務,會員已繳付費用亦無須依比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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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四條:
MiniJob會員不得為達締約或其他不法之目的,而冒用、假藉、利用他人名義,或依附其他徵才會員之職缺為虛偽刊登,若因此導致小美工作家或任何第三人受有損害,除與小美工作家無涉外,概由會員負擔所有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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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第十五條:
MiniJob關於本規約之解釋或適用,以及關於本規約之相關爭議,均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準據法予以處理,雙方並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且若因本規約所生之爭議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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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Job特別聲明:
MiniJob刊登期間內,為保護求職者或網站使用者之權益,如有以下情形:
(A) 求職者或網站使用者向本網站、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申訴會員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行推銷商品或服務之實;
(B) 刊登職缺與會員營業項目不符或開放職缺數與會員事業規模顯不相稱;
(C) 檢調警機關、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會員之營業行為涉嫌不法情事者;
(D) 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或個人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涉及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含惡意濫登,散播網路賺錢等與徵人無關的內容)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或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廣告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者
(E) 店家介紹或優惠內容有違善良風俗,及刊登不實廣告

MiniJob小美工作家將取消會員廣告或資料刊登權限並將直接進行廣告或資料下線動作;直至會員(或刊登人)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所有強制下線之廣告或資訊,後若經查證違規屬實者,小美工作家將不進行任何補償動作。會員累積過多違規紀錄,小美工作家有權進行帳號封鎖。

本契約於刊登人註冊為會員,或進行廣告刊登、商家資料修改時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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